死缓

三月 17, 2007 by liudonghong  
类别: 未分类

每年都有人被“死缓”。这个词经常出现在本来肯定会成为社会焦点,但是,在“公共”媒体上只占“脱贫”“进步”“发展”“填补空白” 新闻的万分之一。且不管它占多大比例吧。

我很好奇,“死缓”这个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判决是什么意思呢?我好歹也说了三十多年中国话,却不断有“新中国”语言让我完全一头雾水。其原因是,这些“新”中国词汇和现实无法连接。我从来没听说哪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后来在干什么?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人对此好奇,反正我很好奇。

 好笑的是,如果判决是和“罪行”相关联的话,那么为什么死缓都是“缓期两年执行”?为什么不是“缓期三个月”或者“缓期一百年”之类的?另外让我纳闷儿的一点是,既然此人犯有死罪,那么缓期就意味着,他今天,或者今年还不应该死。从另外一个角度,从一个更符合逻辑的角度来说,这哥们儿到底该死不该死?

 因为没有人知道死缓犯人是否在缓期两年之后被处决还是改判,所以,我们就只能从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这其中的奥妙。

第一种情况是:他确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两年之后的那天被处决。这说明,法律,新中国法律是言而有信的,有决断力的,可以执行的,不是开玩笑都我们玩儿的,是真格儿的,不是扯淡的。我信服。

 第二种情况是,这哥们儿两年之后被改判。今天就有一个案例,一个海南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被判死缓。缓的原因是“他有自首行为,把‘贪污’款退回”。哈哈哈哈哈哈。我在大街上遇到过好几次小孩儿的团体盗窃,他们旁若无人,从汽车的人车筐里或者后座上把包儿偷走,如果事主发现,他们就把已经拿到手里的包儿“退回”。他们的成功机率很高,成功之后就把包儿里的钱拿走,皮包如果不是很值钱(今天把自行车当作主要交通工具的人使用的皮包,大家可想而知能值多少钱,而他们被偷的钱对他们来说又是多么重要),扔掉。我觉得这样小偷儿之所以扔掉皮包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不值钱,另一个是骑车的人已经走远,想“退回”也难。

回来说死缓,因为贪污,而且数额巨大,所以死刑。因为“退回”而死缓。也就是说,只有倒霉的中共贪污犯回被真的执行死刑。倒霉在哪儿呢?我贪污(往少了说)500万,我情妇拿去炒股赔了,我就死定了。但是如果我没看错人,我情妇运气好,用这500万赚了50万(哪怕只有50万),等事发之后,我把500万退回,我就百分之百最多死缓,通过各种途径,我可能在里面呆上几年就保外就医了,就可以和我的情妇团聚了,又可以打炮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是不是有能力选择或者有没有运气遇见一个逢赌比赢的情妇。

对此,我有些建设性的意见,以后是不是可以把死缓放在死刑之后执行?既然是死字当先,缓字在后?或者,还有一个好办法,就是干脆取消死刑。或者,说到领导们心里去,干脆取消贪污受贿等一系列社会影响巨大罪大恶极的罪行的死刑判决,只保留谋杀抢劫那些基本上都是被逼无奈的一般群众所犯的罪行的死刑判决? 或者,用一个更知识分子的做法,把“死缓”这种判决术语改为“缓死”先?? ——这些做法,至少可以大大减少那些极少数的可能还有良知的法官和检察官在断案和宣判时的挫折感、自我否定感、屈辱感以及在性功能障碍研究中所经常提到的抑制感。经常处于这些感中,会导致什么分泌不足来着?多巴胺?是多巴胺吧?总之是和性功能密切相关,从而和人格密切相关的一种化学物质的分泌不足。这种物质的分泌不足,会导致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要求,缺乏道德感,社会责任感等——而这些素质都是检察官和法官同志们所必需的——我指的是理想的法官和检察官,也就是多巴胺分泌没有受到压制的那些。

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这个死缓: 

比如一个杀人犯和一个贪污犯同时被判死缓,有什么区别呢? 我还能说出一大堆来,别着急。

逻辑上来说,一个杀人犯实施犯罪行为,是偶然的,或者说,是很多必然因素的结合。他要有“动机”,有缘由,有对象,有愿望的产生,有客观条件的准备等等,这些条件只要有一件不具备,杀人的行为都不能真正被实施。贪污亦然。如果贪污可以通过“退回”表示忏悔,而获得死缓,杀人犯就不能。“社会”需要通过什么来判断一个人的忏悔的真伪呢?是不是一个杀人犯的忏悔因为他所杀的人不可能复生,因此他的忏悔就是虚伪的,就说明他的杀人行为肯定会继续下去?一个贪污犯在面临死刑判决的时候“退回”就说明他的忏悔是真诚的,而以后不会再犯?

首先,死刑的目的是什么?它的存在只有一种可以说得通的理由,就是惩戒他人,而不是罪犯自身。——这非常重要。任何获死刑的“罪犯”都是在行为实施之后,后果造成之后 ,被判决或者误判的。因此死刑不可能是为了终止犯罪行为而设置的。它只是一种惩戒。

从而,对什么样的对象坚定不移地实施死刑,就和整个政治局面有唯一的联系了。50年代曾经枪毙过一些著名的贪污犯。其贪污金额之小,会让历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的贪污受贿行为人们笑到发抖。今天的贪污犯会深幸遇上了他们的好时代。“我们生的正是时候”。这是一个对他们很民主很自由很宽容很理性的时代。

一般的普通的非共产党员的刑事犯的被判死缓,往往是因为“证据不足”,这个死缓的意思是,虽然证据不足,但是你该死,我先判你,但是确实证据不足,而风声已走,不好在大庭广众之下制造冤案(只能偷偷地,所以我们更喜欢保密制度),因此,虽然不能证明你有罪,但是还是先判你死刑,缓两年。(收红包的情况就不在此论了)。

同时,今天的贪污犯死缓,是因为“退回”。 这个理由很有意思。比如,某男,和另外某男的老婆发生性关系。丈夫十分恼火,动刀动枪。通奸男据理力争:“哥们儿,真对不起,我确实插进去了,但是,我觉得我错了,所以,我拔出来了。”贪污犯死缓让我们每个中国人看到这样一个场景:丈夫当即放下菜刀,伸出宽容大度的手,对通奸男说,“拔出来就好,拔出来就还是好同志。”两个人的手深情地紧紧握在一起,上下摇动数次。

我还真希望这样一个“宽容大度”的一担挑的时代早日到来呢。他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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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25 条评论 关于 “死缓”
  1. Name (必填) 说:

    死缓=不死.哦耶
    缓死得了

  2. 李卡夫卡 说:

    看你写的东西,听着你唱的《把它送给你》(你的歌很多我都喜欢,我和朋友经常说沙子的《星星落在我头上》和木马的专辑是现在国内难得好作品。不是奉承,没有必要。),觉得不太合适,呵呵,关于政治,有必要想这么多么,我们也不可能成为人大代表或着国家领导什么的,我们卑微地活着就是了。

    喜欢你们在《星星落在我头上》的一切,我觉得摩登天空做得还不错,至于你们为什么离开有什么矛盾,我不知道。对沈黎辉的印象很好,毕竟当年Sober是那么出色,他也一直在推进国内非主流音乐的发展。

    期待你们的新专辑(你们的网站今天进不去),期待。

    希望你们做出更好的音乐,或者和上一张一样也很好。

    原谅我一直跑题。

  3. 垃圾里的花朵 说:

    我要是主席我就聘请你当立法委员····

  4. 聪明 说:

    你大爷的!

  5. 零时再生 说:

    麻利点,哥们来一干脆的,死缓是骗人玩的,其实就是无期罢了,活是活着,出不来,更别提打炮了,建议恢复犯人的性权利…

  6. liudonghong 说:

    哈哈哈哈哈哈

  7. 油炸绿菜花 说:

    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缓期的这两年中,如果故意犯罪,那么就会被执行死刑,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不包括过失犯罪),就会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肯定有人就会说了,这跟直接判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如果直接判无期徒刑,就算刚判完就故意犯罪,只要犯的不是改判死刑的罪,那么就无论如何不会被判处死刑的。所以,对罪犯来说,死刑缓期执行实际上是介乎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但是,这并不说明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这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比如说,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这里面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这这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立法,众所周知,咱们国家死刑比较多,有的人判无期不足以平民愤,判死刑似乎又有点重,所以采取了“死缓”这种方式来折中一下。但是减少适用死刑是世界的一种趋势,所以说以后除非出人命,刚才各位说的职务、经济犯罪等等非暴力型的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况应该越来越少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也是在慢慢贯彻这种思路。当初当学生的时候我也觉得应该取消死刑这种野蛮的刑罚,但随着自己从事司法这个行业,我越来越觉得应该多用重刑,现在法院判刑好多时候都太轻了。人渣死一个少一个。

  8. 油炸绿菜花 说:

    还有,评价犯罪是一门很复杂的学问,三言两语很难说清楚。对于犯罪有着主观和客观的评价,有着事前和事后的考虑。比如说,对一个罪犯判处刑罚的时候,有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比如社会危害性——这个是咱们国家法官判刑的一个主要标准,另外还有一个就是犯罪行为后的行为和心理的评价,这就是所谓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这个词在目前司法实践界很少提到,但是在刑法条文中却有着体现——比如说自首和立功。本来自首和立功都和犯罪行为没有关系,但是却和行为人的量刑有直接关系。再比如说累犯,犯同样的罪,如果是刚从牢里放出来的人就会判得重一些,这也是人身危险性对刑罚的影响。

  9. freefalling 说:

    不同意2楼的观点,我们的国家需要更多独立思考的人,而不是卑微的活着的人;需要更多的人发出这样的声音,难得老刘做得好听的音乐还有如此犀利的洞察。

  10. liudonghong 说:

    “油炸绿菜花”的发言很严谨。

    我个人认为,新中国的法律,从根本法开始,从其立法原则来说,就是一团糟,是完全没有逻辑的一堆东拼西凑的瞎法。无论是当初的乱世重典,草菅人命,还是今天的以人为本,宽大为怀,都透露出明显的老年痴呆的迹象——如果不是装疯卖傻的话。

    新中国带给中国人民的一堆家当里,有一件东西格外容易腐烂,格外适合病毒的繁衍和传播,格外令人作呕,那就是“革命浪漫主义”,然而至今没有人有能力通过大众传播的渠道来批判这一低劣的思维方式。“革命浪漫主义”绝非一种单纯的“文艺思潮”。而是被故意制造和张扬的一种自欺欺人的思维方式。对于法律的制定者来说,这是欺人的方式,对于被法律所专制的人来说,这是一种精神麻醉的思维方式指南。

    死缓也是一种“革命浪漫主义”的“死刑执行方式”。如同菜花所描述的,我所理解的,死缓是一种以不执行或者假装执行来执行的方式,冠冕堂皇地在革命浪漫主义圣地存在了和他们的新中国一样长的时间。我觉得很不份儿的是,执政党真的把“中国人”都当成大傻屄,草民,群众(借“群”的羊部意)。随便对对这些“大傻屄”们严格或者宽松。确实视自己为上帝一样。像所有姓氏的中国皇帝老儿一样,“心怀天下”。因此就把今天的中国改造成了一个和昨天一样的“大家庭”,于是一切都成了无法解决的“家务事”。

    “子民”是一个极度二屄的概念,共军并没有能力改变,不但不可能改变这一统治思路,反而是全盘继承的。家长如同一个爸爸,老婆孩子情妇妯娌一担挑儿一大堆,这是世界上最不可管理的一种社会组织结构。哥哥欺负弟弟,你当爹的怎么办?批评教育。不奏效呢?打屁股。还不奏效的,关禁闭。还不奏效,“下回再犯我打死你”。还不奏效呢?赶出家门。但是普天之下,莫非党支部书记。赶到哪儿都是他们家。干脆判死缓吧。给纳税人的交待是“我判的是死刑”,给自己儿子的交待是“不管怎么说,你是我的儿”。给那个被欺负的弟弟也解了气,还能保全混账哥哥的性命——这已经是解决家务事的大智慧的顶点了。

    死缓很集中的体现了“家务事”思维。家务事中最难处理的就是平衡,平衡老婆和情妇的关系,平衡婆媳关系,平衡子女之间的关系,这个大家都在行,我就不罗列了。总之,家务事永远只能是糊涂帐一本儿,只有败家子儿能从中获益,趁乱卖卖家当,偷几件古董出去换钱,换了银子吃喝嫖赌。他就是不想吃喝嫖赌也没有其他的事情可做,这个家有家长,败家子儿也没有任何权力管家务事,败家子儿也没有越粗代疱替他爹发言的权力,也没有替他爹摆平他娘和情妇的关系的能力,只能怀才不遇,吃喝嫖赌,了此没有被判死缓而实际上只是缓死的残生。

    “以不执行的方式执行死刑”是一种高度的、人类无法理解的立法“智慧”。有一些老外和我谈到过废除死刑判决的问题。
    他们在西方教育下的思维确实和共产党今天的思维有些不一样。那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大都希望通过对死刑判决的废除,造成一种非暴力解决问题的局面,以便影响和教育更多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他们希望世俗政府和法律机构,不要试图“代表”上帝来左右人的生死……等等目的。

    我们今天所听到的立法初衷,是保持“稳定的大局”。有人将一只右手伸到脸的一侧一尺之外的稍上方,语重心长地对中外记者说“安定团结的局面,来之不易呀……”。废话,能易么?你们丫自己想干嘛干嘛,把他妈我的根本利益都给“代表”了,你还想“易”?可见他们真的是“心怀天下”呀,视天下为己物。吻谁的腚?让我想起马三立先生作品中的一句经典台词“那,我就在不理解之中,加深理解吧” 。
    套用一下,就是“至少,让我们在不稳定中假装稳定吧”。
    对死缓犯的受害人家属翻译,这样说:“那,让您的气,在不解气中解了气吧”;
    对死缓犯翻译说:“那,你就假装死了以后,从头再来吧”
    对纳税人翻译说:“那,你就在纳税之后假装没有纳税吧”
    对替银行交了律师费的贷款购房人说:“那,您就在吃亏之后感觉赚便宜了吧”
    对违反教规被撞死的行人说:“那,您就把无辜司机赔给您的钱,当作共产党对您和您家人的恩德吧”
    对那些因为被拖欠工资而抢劫杀死包工头儿的农民工的脑袋上有个洞的尸体说:“那,你就在被枪毙之后理解死缓吧”
    对所有的中国人说“你们就在我和我孩子们的轮奸中,享受性高潮吧”

    情夫对丈夫说:“那,你就在给不是你的孩子的孩子支付生活费之后,感受天伦之乐吧”
    今天的共产党对全体非党员群众说:“你们就把今天的我,当成我祖爷爷吧”“你们就在一切照旧的情况下,感受翻天覆地吧”,“你们就在不幸福中感受幸福吧”,“你们就把我的情妇当成你自己的情妇来养活吧”,“你们就把人口过剩当作人丁兴旺吧”;“你们就把我的儿子当作自己的儿子一样宽恕吧”;
    “你们就把农药当作味精吧”;“你们就把你们自己花钱修的路,当成我修的吧”;“你们就把六四杀死的孩子,当作从来没生养过吧”

    我对他们说:“那,就, 鸡吧”

    大家节哀顺变吧。

    看来我也“心怀天下”了。有没有一种可以治疗“痴呆症”的特效药能治疗我?也许,我只能按照自己的哲学,通过采阴补阳让我的脑细胞保持活跃了。润滑液万岁——当然,是自然分泌的,不是购买的带包装的!

  11. beet 说:

    死缓-无期-有期-20年-10年-保外就医-!!!!!!!!!

  12. 全艺 说:

    最近我体会了一下司法执权人员的工作,这不是我第一次体会”红人”的工作方式,但我想,连掌管法律的都鸡吧这样的, 正像一些人形容的”如同一个苹果,从里面烂掉了…外面多光鲜,你也不会挑他的…”

    我上午8:30去找这俩人, 被告知还没到.
    9:30被告知俩人到了一个,另一个去办案子了. 到的这个不知道哪去了, 不在办公室.
    10:30被告知到的那个还没回到办公室, 办案子的不一定什么时候回来.
    11:30被告知大家都下班了.
    1:30打电话不接了,应该还都还没上班.
    2:00说中午他们喝多了,下午来不了了.

    凭我个人的狭隘经验,我认为北京,作为首都,在这些政府服务职能方面,相对于地方还是比较不错的.
    我在省会城市办过事,下面也县城办过事, 我认为,这些人的意图很明确——”我的工作的意义就是给你找麻烦, 让你今天不顺利.”
    让我不解的是, 从来没听任何人对这些发出批评/抱怨或者谴责, 或者大家觉得事情就应该是这样, 或者大家都知道不应该这样,却很宽容?
    老刘的脖客是我在不用代理服务器, 唯一能看到中文的质疑意见的网页了, 我是不是应该乐观的想:至少还有一个? 比没有强….

  13. 第五节  死  刑 说: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哈哈,准备考法硕.真是一种,唉,矛盾的尖锐性.

  14. liudonghong 说:

    新中国的法律的立法原则 ,是一个大谜团。

    因为,所谓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得到任何体现。这些根本利益是什么?我个人认为是自由,这是一切的根本。而自由是绝对不能被代表的。今天的法律保护所有坑蒙拐骗者的权力,保护贪污腐败的权力,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是鼓励诚实劳动的。或者严谨地说,从他们的立法原则出发,根本不可能产生一条能够保护“好人”的法律。即便文字上看起来似乎很像,但根本无法实施。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制定一堆根本无法实施的法律。唯一的目的就是骗大家。

    再比如,文化部前一段时间又出了一个“意见”,他们规定网络上传播的音乐为“不合法”,必须到他们那儿注册之后,才能合法传播。不是已经“疑罪从无”了么? 那么为什么要先否定某个事务的合法性,然后让所有无辜地在网上上传音乐和其他文件的人都成为罪犯?有没有某个人,一个具体的人,为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条文和各种“意见”负责? 如果这个“条文”或者“意见”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反动的,那么,有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按照生活的逻辑,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法律条文,至少有这样一条法律条文,谁要是出台了错误的不负责任的意见或者条例,大家可以抽他大嘴巴?可以判处活埋,缓期半个月执行,在缓刑期间,所有的被害人都有权力用自己愿意的方式去慰问他?

    对环境保护,我也有很好的建议。为什么中国不能出台一个世界上还不流行的法律呢?如果是中国人自己对自己的环境作主,我会建议,任何被证实有破坏环境行为的人,都必须在自己破坏的环境中生活。比如,一个 用枪打中东北虎眼睛的人,要判处他用同一把或者同样型号的枪,自行打中自己的眼睛。

    我们应该设计这样的法律,比如,赤手空拳逮住的任何动物,都可以归猎人所有。只要使用辅助工具,只要抓住,就要用同样的工具和同样的动作把捕猎行为在猎人身上重演一遍。

    贪污也可以如此判处。比如,一个贪污了10万块钱的人,就应该把金额换算成一个最弱势群体可以用这些钱所生活的年限。比如:一个42岁的人贪污了10万元;10万块钱在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范围内,比如是一个没有劳动能力的人50年的生活最低标准,那么,贪污10万,就折算成剥夺了一个人50年的生命,也就是说,这个42岁的贪污犯,必须在50岁生日的时候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贪污犯的年龄已经超过50岁,那它就赚了。没关系,人性化嘛。当场枪毙就是了。

    在众多的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中,贪污犯是最没有理由被宽恕的罪恶之一。因为施害人只能是干部,受他们的党的教育多年,知法犯法,他的生活也没有任何因素会使得他“被逼无奈,只能贪污”。在一个人的意志清醒程度已经得到共产党英明地认可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他是一个不但有完全行为能力,而且拥有其他“群众”所不具备的额外权力的时候,什么理由能够成为减刑的理由呢? 除了姑息,什么理由能成为把贪污犯的死刑改判成死缓的理由?

    中共执政以来,所有被枪毙的人,无一例外都是“普通中国人”。所有他们自己的党员在实在无可奈何地被执行死刑之前,共产党都有一个超越法律的权力,就是事先把这个人的党籍开革掉,把它的身份还原成一个
    “普通群众”。 这是不是意味着,共产党的法律,只杀中国人,而不杀共产党?!

    大家都知道,清朝,由于是贼满人统治(虽然他们的皇族中和汉人通婚的事件时常发生,搞不清到底皇帝是汉人还是满人,抑或是杂交品种),所以他们设立了专门审理满人案件的机构,满人犯罪和其他民族的人犯罪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且八旗子弟享有不杀的特权。实际上,满人自己勾心斗角,矛盾重重,经常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但是,在社会管理中,他们是一家人,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家庭内部矛盾。那时候的“中国”并不是一个大家庭,而是满族人是一个概念,和汉人已经其他民族完全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律。虽然他们从汉族人这儿学了一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他们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根本无法体现这一原则,他们不是不愿意或者愿意体现,而是根本上没有“能力”来体现这样的原则。这句话被重复的次数在多也是胡扯的。

    今天,清朝的皇帝一定是阴魂不散。现在肯定还是少数民族在统治多数人。是不是应该派人去那些最愚昧的僻乡把神汉请来,每次两会或者八会之前,
    先在“人民”大会堂里抓抓鬼了?

  15. 军军 说:

    量刑的轻重 时常是用民愤大小来说事儿,说头儿而已。
    没有哪种刑罚可以阻止 任何人做任何事儿。
    世界上所谓的减少用死刑的趋势也是 扯他妈蛋 的事情,直接去人家的国家抓个 元首 杀了很常见。
    我国历史上 所有刑罚用的重的朝代,对以后的发展都很有贡献。
    隔一定的时期(时间可长可短,看情况),应该很自然的就需要暴政来整顿一下凌乱的秩序

  16. liudonghong 说:

    凌乱的秩序,正是因为社会组织不善而出现的,而立法原则的混乱和胡来,正是社会组织不善的重要原因和表现形式。
    问题是,自由,和稳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价值观。自由是天性,而稳定是政治需要。是首先尊重天性,还是首先考虑政治需要,这是根本相反的两种思维。或者说,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根本差异。

  17. 燕小六 说:

    看美国的法律,比如认为拥有枪支是天赋人权.其代价就是有可能”不稳定”.
    宪法的制订者和这个国家的公民认为追求自由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把自由给灭了.
    这种法律的制订才是深刻的理解什么是自由.
    这才是智慧.与此相比,那些狗屁所谓东方智慧,实则阴暗恶心的权谋术可以滚一边去了.

  18. zty 说:

    油炸绿菜花就是那天在南门唱不结婚的吧,呵呵

  19. 油炸绿菜花 说:

    咱们国家没有立法委员,咱们国家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20. 油炸绿菜花 说:

    如果拥有枪支是天赋人权那么杀人是否也是天赋人权?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行使你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你的义务,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21. liudonghong 说: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菜花儿给讲讲吧。

  22. 油炸绿菜花 说: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体系如果按照刑种分可分为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等;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其中生命刑、自由刑为主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为附加刑。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包含以下这么几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虽然是一种附加刑,但是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因为依照《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还可以适用于杀人、抢劫、强奸、防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

  23. liudonghong 说:

    看来,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每个中国人自从出生开始,就根本没有这些权利,拿什么让他们去剥夺呢?

    如果在自己家的厕所对着茅坑儿发表演讲算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的话,那么中国人是有言论自由的。如果举着自制的标语牌从厕所出发走向厨房算是游行的自由的话,那么中国人是有游行的自由的。如果站在家里的沙发上对着电视里的领导人进行示威算是示威自由的话,那么中国人是有示威的自由的。 如果偷东西的时候找同伙儿望风算是结社自由的话,那中国是有结社自由的……

    其实诸如“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语言,如果归结为“附加刑罚”,不如定义为一种“宣判措辞”更确切,更实事求是,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让听到此宣判的人们误以为自己享有某些神秘的、子虚乌有的“政治权利”。

    法律和小说应该是有本质区别的两种不同的文体,我认为。应当坚决杜绝无意识地使用构思小说的思路构思现实社会管理体系的现象。应当坚决打击有预谋地使用小说中模棱两可的修辞手法构成法律条文的行为。

  24. 四重山人 说: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死缓都是缓期两年,被判处死缓的人在两年之内没有新的犯罪行为或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则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
    死缓意味着,这个人应该是死罪,但他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给他一个时间,如果这个时间里他还老实,那么就放他一条生路。
    还有,我以为,经济犯罪是不应该执行死刑的。而已凶残的违反人性的手段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应该提高死刑的威摄力。

  25. liudonghong 说:

    很高兴有行家参与讨论。

    我支持有条件地废除死刑判决。这个条件就是,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以自由平等为目标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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